中国海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决定
海大继教字[2008]11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与学风,保证学生的培养质量,现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违犯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的认定和处分办法修订如下:
一、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在成绩单中该门课程此次考试成绩为0分,并标记“违纪”字样;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在成绩单中该门课程此次考试成绩为0分,并标记为“作弊”字样。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考试开始后,课桌、座位上仍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六)找别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别人参加考试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九)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十)其他经认定视为作弊行为的。
三、处分
(一)凡考试违纪者,给予通报批评至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考试
成绩以“0”分计,并标记“违纪”字样,记入学生本人档案,不给予正常补考机会。
(二)凡考试作弊(不包括下述“(三)”所述情形)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计,并标记“作弊”字样,记入学生本人档案,不给予正常补考机会。
(三)找别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别人参加考试的,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或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两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
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中国海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00八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