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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终身教育体系的难点及对策

发布者:王彬发布时间:2013-04-07浏览次数:937

   国务院于1999年1月批转的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终身学习体系,屈指数来,只剩10年时间。在一个拥有12.6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其艰巨性是不言而喻的。把国家的意志转变为社会现实,把终身教育理念转化为终身教育行为,我们在工作中还面临着亟待解决的诸多难点,如终身教育管理机构的设置、终身教育的立法与法治、终身教育的保障机制、终身教育民间组织的建立与完善、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实施策略、终身教育监督机制的确立等。研究和解决这些难点已经刻不容缓了。

一、终身教育管理机构的设置

建立终身教育体系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有相应的专门机构行使统一规划和管理协调的职责。我国目前尚无这样的专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明确了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主体是国家。既然主体是国家,那么政府部门中就应该有专门负责终身教育的机构。

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我们建议,应成立国家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委员会,由国家领导人出任主任,国家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计划、经济、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委、局负责人担任委员。委员会决定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大政方针及重要问题。下设办公室挂靠教育部,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统一规划、管理协调教育内部和教育外部的有关实施终身教育体系的具体工作。国家设立了这样的管理机构,省、市(地)、县、乡(镇)各级政府亦相应建立相应机构,自上而下形成一个管理系统。如此,这项工作由专门机构负责,由专人抓,各级政府在制定当地事业发展规划时把发展终身教育作为政府工作的目标之一,才有可能迅捷地将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工作落到实处。

国家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委员会在宣传方面还有两项重要的工作。一是定期发布我国的终身教育体系进展报告。这一点已成国际惯例,如英国工党政府于1997年6月成立的"全国继续教育与终生学习咨询小组"曾出版《廿一世纪的学习》、《创造学习文化--实现学习时代的进一步》等报告。二是要千方百计尽快确立我国的终身教育年。此事国外亦有先例,如欧盟将1996年定为"终身学习年",全力推动欧盟国家学习社会的建构。

二、终身教育的立法与法治

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并非是一个自发、自然的过程,起码是在现阶段,即使在其他发达国家,也远没有达到自发、自然的形成与发展境界。恰恰相反,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必然而且必须依靠法律法规的强制和规范。因此,终身教育的立法与法治问题就成为左右终身教育体系构建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

之所以强调必须通过立法和法治来启动并促进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主要是基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尤其在终身教育的理念还远未普及、社会和个人还没有自觉主动地提供教育机会和接受教育的愿望的情况下,这种对社会和个人在终身教育方面的约束和规范更显得尤为必要;而且也只有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和规范率先启动并建立起终身教育体系,社会和个人才能依据这项法律法规促进和发展终身教育(这如同世界各国强制实行的义务教育一样)。

那么,在我国现有的条件下,如何建立终身教育法律法规机制?又如何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呢?我们认为,应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一)尝试建立地方性终身教育法规。我国各地社会发展的特殊历史渊源及现实差异决定了我国各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等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要求以统一标准整齐划一地建立起终身教育体系是不现实的。因此,可率先在各方面条件具备的地区尝试建立适合当地发展的地方性终身教育法规,以规范和促进当地终身教育的完善和发展。这样做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有利于促进条件具备的地区尽快建立和发展终身教育体系,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二是有利于为其他地区及整个国家制定终身教育法律法规,提供经验和借鉴,以避免其他地区多走弯路和不必要的浪费。

(二)修订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以渗透和补充终身教育的法律法规内容。在我国现行的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中,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了终身教育问题,只是没有明确提出或没有单列终身教育问题,如果对一些法律法规进行修订,突出终身教育的内容,甚至把它们修订为以终身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则是一条既节省人力物力,又较为便捷的立法渠道。这种做法国外早已有之,美国1976年的《终身学习法案》即是在其《高等教育法案》的增修过程中补充进去的。